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46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六路268号A区。
法定代表人:高玉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军,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35号1幢2单元22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增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倩,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博丽,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焕萍,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股东,住。
上诉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凯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陕西安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天正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 强
审判员 肖晓通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