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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347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石,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原告空心砖款26818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订立了购买空心砖的合同,合同订立后原告陆续销售给被告空心砖共计268180元,按合同规定,如果货款不到位,以房屋顶付,2019年结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违反合同规定,拒绝给付。为此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合同规定,现原告无奈只能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原告空心砖款26818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案涉《购销空心砖合同书》中乙方(供货方)为四平市铁西区鹏宝空心砖厂,***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自认为在四平市铁西区鹏宝空心砖厂负责销售,案涉的空心砖系该砖厂所有,该砖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是***,且该砖厂已经注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提供证据后,可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2.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娜
审 判 员  王 凤
人民陪审员  邹洪绪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