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302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沛县杨屯镇供销农贸商城68号。
法定代表人:张继朴,经理。
被告: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长征委爱民小区1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曙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石,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艳博,男,1958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西侧金宇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蛟,吉林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奥宇公司)、徐艳博、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徐艳博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6577515元;2、判令被告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金宇和园25号楼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第三人四平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公司)与被告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奥宇公司,现更名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江苏奥宇公司承建被告开发的位于四平市铁西区海丰大路金宇和园小区第25号楼建筑施工工程,并约定本工程造价双方商定每平方米单价为1380元,建设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江苏奥宇公司和被告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平奥宇公司,系江苏奥宇公司为履行涉案中标施工合同而委托盛曙光设立的公司)共同向第三人金宇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授权通告,授权被告徐艳博全权负责。具体授权内容包括城建合同项目下全部内容……结算转款或现金方式收取工程款等内容,并承诺其被授权人徐艳博的行为,由我江苏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并负责。实质上是奥宇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转给被告徐艳博实际施工。原告与被告徐艳博是朋友关系,涉案工程施工一开始,就由原告和被告徐艳博共同出资进行实际施工,后因被告资金困难,于2019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徐艳博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现徐艳博无力对金宇和园25号楼完成建设项目,经双方协商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开始由***帮助徐艳博建设金宇和园25号楼剩余工程,特此声明”。2021年3月5日,金宇公司与被告四平奥宇公司共同给原告出具《证明》确认:“2019年3月28日开始由***施工队对金宇和园25号楼剩余工程进行投资并进行施工。乙方按照图纸要求完成剩余工程,具体建设工程量如下:……特此证明。”以上事实证明,原告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这是本案被告发包人及被告奥宇公司、被告徐艳博共同书面确认的事实。经结算,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款为7285934元,考虑到被告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宇公司之间是平方米固定单价合同,因此,原告只在金宇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内主张本案的权利。涉案工程总面积图纸面积为10570平方米,根据《建筑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每平方米单价为1380元,涉案工程的总工程价款为14586600元(10570平方米×1380元),被告实际支付8036175元,尚欠6577515元未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被告,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欠款中有商混款和工程款,系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两种不同法律关系,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相互独立,且不属于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多个法律关系合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若并非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诉讼标的并非同一或同类,经人民法院释明后,当事人仍不分别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明确坚持诉讼请求,要求在本案中处理上述两种法律关系,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5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魏丹丹
审判员  李 蕊
审判员  付 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