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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民初34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响水镇。
法定代表人:张淑丽,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盛曙光,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主岭市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刘伟杰
审 判 员 王玉川
审 判 员 赵文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贾红玲
书 记 员 王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