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与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302民初138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住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3788号。
法定代表人:**,处长。
被告: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长征委爱民小区11号楼。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生,汉族,住所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与被告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撤回对被告四平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四平军分区后勤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