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侨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无锡侨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清泉水质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8045号
申请人:宜兴市清泉水质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义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079930293。
法定代表人:王中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侨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下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83689H。
法定代表人:王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清泉水质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泉公司)与被告无锡侨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清泉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侨盛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5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清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侨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