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9民监2号
原审原告: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红星。
原审原告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张红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臧丙辰
审判员  瓮建红
审判员  代永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刘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