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红星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5-09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609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建国。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红星。
再审申请人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红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巨力集团徐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马艳敏
审 判 员 代永安
人民陪审员 刘 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