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0303民初4143号
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恒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旭
书记员  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