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7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税务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田相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现已将案外人担保房产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3执恢1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