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404民初296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鹤岗市房屋动迁承办处退休职员,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印刷厂退休工人,现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48号。
负责人:***,职务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区政府法律顾问。
被告: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岗市振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20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尚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振鹤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因被告涉及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1日作出(2022)黑04民辖46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冯 冰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