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101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六道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人民陪审员 寇 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