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3民初4101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山海关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满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山海关区关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六道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梁 冰 人民陪审员  寇 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