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恢1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4年3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鹤岗市棚改办应给付的看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恢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