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长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