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12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5年3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长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1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院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