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3民撤1号
原告:**,女,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市。
被告:**,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市。
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与被告**、**、******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鹤岗市兴泽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受理******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受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故本案应移送破产清算案件合议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合议庭审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寇 玮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