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248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科隆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51XC。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洁、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63XX。
法定代表人:蒋亚锋,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科隆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与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41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科隆热力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宜兴市××镇××村村土地使用权一处(土地证:宜集用2003字第00128号),该土地使用权正在本院另案处置之中,待处置完毕后可本案可依法参与分配或向本院申请执转破。
4、本院至宜兴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根据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将上述执行工作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有19556833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在本案的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282民初41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朱叶君
审判员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曹兴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