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471号
原告:江苏科隆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989551XC。
法定代表人:蒋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豪,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洁,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63XX。
法定代表人:蒋亚锋。
原告江苏科隆热力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热力公司)与被告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科隆热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骆叶香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