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恢1268号之三
申请人***,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X。
法定代表人蒋亚锋。
被执行人蒋亚锋,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黄超妙,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吕洁与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隆公司)、蒋亚锋、黄超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蒋亚锋、黄超妙欠原告吕洁借款9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蒋亚锋、黄超妙于2014年1月25日前支付100万元,余款被告蒋亚锋、黄超妙于2014年2月起每月25日前各支付15万元,直至付清,利随本清。如果被告蒋亚锋、黄超妙有一期未付,原告吕洁可就未付部分申请全额一并执行,同时原告吕洁有权要求被告蒋亚锋、黄超妙就未付清部分的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付。二、被告科隆公司对被告蒋亚锋、黄超妙所负上述债务在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本案案件受理费411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诉讼费用合计46140元,由被告科隆公司、蒋亚锋、黄超妙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吕洁垫付,被告科隆公司、蒋亚锋、黄超妙于2014年2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吕洁。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吕洁向本院申请执行,后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吕洁将本案债权转让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作出(2020)苏0282执恢12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
本次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息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黄超妙名下有雅特牌车辆一辆,但登记时间为2007年,已无实际执行的价值。其他未查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金额过小,无实际执行的必要。
3、经本院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蒋亚锋、黄超妙名下登记有位于今日星城花园191-23号102室的房屋,该房屋抵押权人为农行宜兴支行,存在多个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该房屋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但在处置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为保障相关当事人程序和实体权利,本院对该房屋暂停拍卖,等待执行异议审查结果。
4、经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科隆公司名下有位于××镇××村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及无证厂房,上述不动产本案予以轮候查封应移送处置,但因非本案首查封,无处置权,经征询,申请人暂未提出破产申请。
5、本院已对相关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经查,相关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履行能力差。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情况无异议,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存在相关财产并予以轮候查封,但因存在执行异议或无处置权,导致本次执行不能处置。初次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于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胡桢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