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2612号
上诉人(反诉原告):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93442050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二新村13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鑫,北京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63XX,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蒋亚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瑞恒,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492民初2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并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就反诉部分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就反诉部分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就反诉部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主文第五项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516元、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已减半收取),合计2274元,由上诉人常州清立环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斌
审 判 员  张 梅
审 判 员  周韵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 璜
书 记 员  黄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