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衬胶分公司、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277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代理人:朱文辉,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衬胶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27475297。
负责人:蒋国良,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高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3263XX。
法定代表人:蒋亚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衬胶分公司、无锡科隆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82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朱叶君
审判员  张 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朱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