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聚鑫新能源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与***、陕西渭南聚鑫新能源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民申22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陕西渭南聚鑫新能源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向阳办程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渭南聚鑫新能源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工程质量合格缺乏证据证明。***在安装过程中擅自改变工艺流程,将烟囱安装在风机之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烟囱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在脱硫除尘安装方面,没有使用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脱硫除尘等设备,而是给脱硫除尘池内注入自来水,造成烟气中的一部分二氧化硫与水生成亚硫酸排入公共管网,造成环境污染;***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工程是合格工程,原审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华阴管理所与***已进行竣工验收。二、一、二审判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2015)***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2015)***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民终1026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本案;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锅炉改造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经审查该项目实际使用人为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西渭分公司华阴管理所(以下简称:华阴管理所)。项目完工后,华阴管理所已与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聚鑫锅炉科技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全部款项。该项目实际使用已两年多,期间华阴管理所未主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认可涉案改造的7台锅炉施工工艺流程和标准相同,也认可其中的4台改造工程合格并支付价款,却认为其余3台改造流程不合格,前后矛盾。对于***申请再审主张的烟囱安装在风机之上及改造锅炉没有使用其提供的除污泵等设施,违反脱硫工艺等问题,如前述与其认可其中4台锅炉改造工程合格矛盾,故***申请再审认为涉案改造锅炉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另,***的其他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申请再审要求撤销的华阴市人民法院(2015)***初字第00371号民事判决,并非本案的一审判决,不予涉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