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李祥、本溪鸿泰电气安装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22民初58号
原告:李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军,系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本溪鸿泰电气安装队,住本溪市明山区大峪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关文萍,系该安装队投资人。
被告:关文萍。
被告:黄兴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心刚,系本溪市平山区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成果。
第三人: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34栋1至5层,36栋4至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系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祥与被告本溪鸿泰电气安装队、关文萍、黄兴文、吴成果,第三人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祥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1元,(原告李祥预交),由原告李祥负担。
审 判 长  吴洪林
人民陪审员  吴晓旭
人民陪审员  张绍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易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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