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溪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21民初1698号
原告***,男,满族,1968年2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本溪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惠泽园4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21MA0UQXXU14。
法定代表人金玉刚。
被告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34栋1-5层,36栋4至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500732331454F。
法定代表人王贺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光,系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本溪立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3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关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畅
书记员宋甜甜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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