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民初1283号
原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唐家路34栋1至5层,36栋4至5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尧,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本溪电力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哈萌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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