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0649号
原告: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亭凉树下村西何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何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阳,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南街道街亭村农贸市场南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收到全部和解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08元,减半收取59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54元,由诸暨市宏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君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