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民初5018号

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乐门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伟清,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冠敏、郑婉婉,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许天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利智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楼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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