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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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9617号
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浬浦镇。
法定代理人:***。
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许天武。
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7月26日,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中啸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