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81民初2806号
原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亭镇街亭村农贸市场南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东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2845374XY。
法定代表人: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大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诸暨丰元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旻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