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02民初610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东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29120651。
法定代表人:胡娟,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恒建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自愿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恒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来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