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92号
申请人: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东升路58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83088845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申请人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4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安徽睿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