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705民初1878号
原告: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泰祥工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851432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五路******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一弘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8145392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705800元;(变更为505800元)2、判令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2018年12月30日为1087.5元,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计算至2019年1月18日为1377.5元,以2938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9日计算至2019年3月6日为2502.81元,再以705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7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合计至2019年3月6日为4967.81元)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为710767.81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原告采购了TG-3000型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3套,并委托原告将设备安装在多家单位,合计应付货款2142000元。2018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明确了实际执行合同额2142000元,已付款1330000元,尚欠货款812000元,并承诺分三期付款,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付200000元。2018年12月30日之前付200000元,2019年3月31日之前付清所有余款。被告在该函中还承诺:若有资产转移、抽逃资金、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等可能导致拖延或无法归还欠款的相关情况,原告可要求提前清偿欠款和利息。但出具《承诺函》后,被告没有按照承诺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使用单位江西东鹏卫浴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承担了货款106200元,剩余货款705800元至今未付。原告遂于2019年3月6日寄达《律师函》,根据《承诺函》要求被告提前归还欠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剩余货款,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处理原告与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承诺函》、《律师函》、项目合同书等证据;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怠于权利的行使,但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本院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客观审查核实,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原告的陈述,本案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被告签订的《承诺函》足以证明被告作为买受人尚欠原告货款812000元,并承诺分三期付款的事实,审理中,被告通过第三方支付了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货款505800元。因被告未能按照承诺期限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5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对逾期付款损失进行约定,故本院认为对逾期付款损失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予以计算,截止2019年5月20日被告应付逾期付款损失为9355.67元。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5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截止2019年5月20日应付逾期付款损失为9355.67元,其后以5058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8元,由被告江西园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罗进人民陪审员罗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