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1514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1688号泰祥工业园2#厂房D座2单元四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85143233。
法定代表人:黄连云。
被保全人: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999弄33号二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5229491B。
法定代表人:宁锐
本院在执行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芳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保1514号
申请保全人: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泰山大道1688号泰祥工业园2#厂房D座2单元四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85143233。
法定代表人:黄连云。
被保全人: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3999弄33号二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85229491B。
法定代表人:宁锐
本院在执行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铜陵蓝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速跃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