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4民初4225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真,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祖,福建锋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84N。
法定代表人:林剑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Q
法定代表人:陈徐立,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萍,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琎,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福建省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社会劳动保险直属中心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凤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