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4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贵。
被执行人:厦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66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912781555。
法定代表人:苏武生。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闽0206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合同价款192700元及保全申请费1216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4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82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4215.7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受偿139635.79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晓星
审判员 谢源成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