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晋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2财保1号

申请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二巷**A12。

法定代表人:黎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4682412X2。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气象局楼)

法定代表人:霍世权,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558708817F。

申请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5×××78账户金额1252355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险单号:6180102046020210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5×××78账户金额125235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焱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