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2执3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二巷15号A12。
法定代表人黎金兰,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城北大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霍世权,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252355元,现双方已协商一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西左权农村商业银行城关第二支行账号XXX内70000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新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