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晋0722民初278号

原告: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南二巷15号A12。

法定代表人:黎金兰,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宏,男,任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西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37号(气象局楼)。

法定代表人:霍世权,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西龙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从:张京京,山西龙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远公司)与被告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申宏、张凯、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张京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劳务工程款(农民工工资)1249021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利息,直至被告向原告付清全部劳务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为止,暂计算至本案起诉之日的工程价款利息为3334元人民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9日,原、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左权县城的阳光尚品住宅项目一期工程地库。原告是具备合法的资质公司,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劳务队进场施工。然而,在原告施工过程中,因被告资金不足等被告的原因,该工程几经停工,导致合同约定的劳务工程迟迟无法完工。

2020年10月,上述工程再一次停工。为妥善解决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分包工程款纠纷,2020年11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阳光尚品地下车库结算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依据《高中宏地库施工结算统计表》,原告在阳光尚品车库的施工结算款总额为3429021元,扣除已付工程款2180000元,还欠1249021元人民币。双方商定对所欠的1249021元工程款,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欠款总额的70%,即874315元给原告,协议签订之日后10日之内支付第一笔款。第二次支付欠款总额的30%,即374706元,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前付清。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一、第一次应付款金额874315元的工程价款利息1、应付款截止时间:2020年12月1日;2、计算利息时间: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支付清为止;3、应付工程款:874315元;4、利率: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换算成日利率为3.85%/365天。二、第二次应付款金额374706元的工程价款利息。1、应付款截止时间:2020年12月30日;2、计算利息时间:2020年12月31日至至实际支付清为止;3、应付工程款:374706元;4、利率: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换算成日利率为3.85%/36天。

**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缺乏资金故未支付完毕。对具体欠付款数额待原告调查阶段举证后再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远公司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1、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1份,广远公司欲证明与**公司签订合同情况;

2、高申宏地库施工结算统计表、阳光尚品地下车库结算付款协议书各1份,广远公司欲证明**公司认可尚欠广远公司1249021元,并承诺于2020年12月1日支付874315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374706元。

对以上证据,**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司承认广远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广远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广远公司具有合法的劳务分包资质,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执行。广远公司依约主张**公司支付1249021元劳务工程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广远公司劳务款,确实造成广远公司损失,广远公司要求按照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迟延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广远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劳务款12490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1249021元;

二、被告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广远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874315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374706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算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6071元,减半收取8035.5元,由被告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