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安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城北大街37号(气象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2558708817F。
法定代表人;霍世权,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0GTD6Y。
法定代表人:陶树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申请执行2427714.3元、案件受理费21227元及申请执行费26677元,共计2475618.3元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要求其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本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证券、公司、不动产等登记信息,也未发现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资金。
3.2021年4月1日本院向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未发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4月28日本院委托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向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调查查明:未发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7月27日本院向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明:未发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1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赵向华询问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财产线索,赵向华未能提供。
7.2021年9月17日本院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实地调查,莲花池已荒废,长满杂草,不能使用。经询问天凯庄园负责人: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是和顺县城滨河路,但实际办公是在天凯庄园办公楼上,未发现该公司由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9月23日本院调查查明:未查询到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9.2021年9月23日本院将山西天凯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法定代表人使用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10.上述情况及信息,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时也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郜文庆
审 判 员  周彦海
人民陪审员  苏晓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