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鹤岗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110民初9462号
原告哈尔滨协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岗市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案涉工程为“鹤岗市校园街住宅楼”,其施工行为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校园街,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鹤岗市××区××小区××楼××室。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该案涉工程施工行为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董永昌
法官助理佟飞 书记员贾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