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兴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兴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01民初2214号
原告:***,男性,苗族,住都匀市。
被告:***,男性,住都匀市。
被告:四川兴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兴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