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760号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12号商业楼1至2层28号(2层204)。

法定代表人:毛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何华。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雅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群彩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