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6760号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12号商业楼1至2层28号(2层204)。
法定代表人:毛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26号楼一层118室。
法定代表人:何华。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雅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群彩
书 记 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