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4366号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溪园11号楼1至2层3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陈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北京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南大港兴港路东、南环路南(青少年文化宫内)。
法定代表人:李国正。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81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1000元为本金按照企业年经营资金最低占用成本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4日,我方与被告签署关于沧州恒大文化旅游城D-2017-116地块珍稀花卉园高尔夫训练场场地方案到施工图设计委托合同,约定设计费81000元。签约后,我方于2019年3月完成相关设计,并于2021年3月3日向被告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我方设计费。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被告(委托单位)与原告(被委托单位)签署《沧州恒大文化旅游城D-2017-116地块珍稀花卉园高尔夫训练场场地方案到施工图设计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就沧州恒大文化旅游城D-2017-116地块珍稀花卉园高尔夫训练场场地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提供方案到施工图设计工作。设计内容包括高尔夫训练场场地方案到施工图图纸(园建、结构、水电)及相关的设备设施等图纸,应于3月14日提交概念方案设计,于3月18日提交方案设计及深化扩初设计,于3月31日提交施工图设计,需提交8套蓝图版施工图,3套物料表及电子版CAD施工图、物料表。设计费81000元,采用全费用总价包干方式,包设计、包设计质量、包设计进度、包市场风险的形式承包本项目。设计费用在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图纸及发票后,按上述条款要求付款结算的方式结算,本设计完成提交设计成果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审核确认无误(被委托单位提供发票)30天后,一次性付清。
庭审中,原告表示依约提供设计服务并如期交付电子版设计成果,后应被告要求对于图纸进行了调整,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告邮寄纸质设计成果,于2021年3月3日开具设计费发票并交付被告,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原告使用资金成本很高,故以企业年经营资金最低占用成本即年利率6%主张利息损失。就此,原告提交微信记录、设计图纸、邮寄单、请款函、发票等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之《沧州恒大文化旅游城D-2017-116地块珍稀花卉园高尔夫训练场场地方案到施工图设计委托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守。结合在案证据可知,原告已经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设计成果,被告理应支付服务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迟延付款确会造成原告资金利息损失,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亦予支持。鉴于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及付款周期,本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酌情判决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4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八万一千元。
二、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八万一千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二〇二一年四月四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沧州昌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