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364号之一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12号商业楼1至3层28号(2层204)。
法定代表人:毛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北京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42241881。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恒大东汇名城1B地块12号住宅楼1单元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华公司)与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远华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40.39元,减半收取计670.2元。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