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6364号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39361277E。
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车站路12号商业楼1至3层28号(2层204)。
法定代表人:毛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住四川省岳池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亚琛,北京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42241881。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恒大东汇名城1B地块12号住宅楼1单元202房间。
法定代表人:丰荣俊。
原告北京远华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国际城一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靳 近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郭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