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民初10312号
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长沙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远航企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龙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天仁,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骄,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高云路**怡海星城******div>
法定代表人:刘丽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怡海三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龙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