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民初7117号
原告:修泽楠,女,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郴,湖南弘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长沙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18号)远航企业广场D幢603房。
法定代表人:龙剑,执行董事。
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新兴石材工艺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苑安置房12栋1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秩。
第三人:李俊秩,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王雯,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第三人:李坤,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修泽楠与被告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新兴石材工艺厂、李俊秩、王雯、李坤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修泽楠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修泽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修泽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修泽楠负担。
审 判 长 陈韶鹰
人民陪审员 卢绪祥
人民陪审员 邓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汉
书记员李丽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