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紫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特75号
申请人: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长沙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18号)远航企业广场D幢603房。
法定代表人:龙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骄,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男,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紫懿,女,199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紫懿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敬业达公司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423号仲裁裁决;二、申请费由刘紫懿承担。事实与理由:该裁决书第一项、第三项适用法律错误,且本案存在刘紫懿隐瞒证据,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一、敬业达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书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赔偿金系适用法律错误。二、裁决书第二项裁决敬业达公司支付的工资差额693.44元包含了第三项中的600元罚款,但裁决书第三项又裁决由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600元,等于裁决双倍支付刘紫懿的罚款,适用法律错误。三、刘紫懿是敬业达公司的行政人员,仲裁时隐瞒了其在规章制度后签字确认的证据,影响了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刘紫懿答辩称:1、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2、600元罚款在10月工资中已经扣了,不是申请人主张的11月份工资里扣的。刘紫懿不存在隐瞒了规章制度中的证据。撤销劳动仲裁的理由,属于对事实认定,请法院驳回撤销仲裁请求。
经审查查明:本案的纠纷发生后,刘紫懿以敬业达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心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0050元(2018年4月9日-2018年8月8日);2、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试用期工资1800元(补足试用期差额工资);3、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14666.67元;4、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27860.47元;5、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116.28元;6、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克扣的工资600元(罚款);7、裁决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支付11月份工资1860.47元。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4月9日,刘紫懿进入敬业达公司处,2018年6月30日毕业后正式进入敬业达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29日。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标准为3500元/月,2019年8月开始工资标准为4000元/月。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间分别发放2988元、2698.81元、2984元,合计8670.81元,不存在拖欠试用期差额工资的情形。2019年11月工资已发放1145.64元,故存在拖欠2019年11月差额工资的事实。刘紫懿已休2019年度带薪年休假3天。2019年11月14日,敬业达公司向刘紫懿发出《关于对人力行政部刘紫懿工作不服从安排事件的处理决定》辞退刘紫懿,刘紫懿即离职,敬业达公司当庭确认该决定所依据的公司奖惩制度并没有刘紫懿签字确认,系单方解除刘紫懿劳动关系。另査明,敬业达公司当庭确认《关于对行政部工作失职一珠江柏悦湾吊篮用印时间的处理决定》对刘紫懿处罚600元所依据的公司管理制度没有刘紫懿签字确认。刘紫懿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2020年2月3日,天心区仲裁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终局裁决[即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423号仲裁裁决]:1、敬业达公司支付刘紫懿赔偿金14500元;2、敬业达公司支付刘紫懿2019年11月差额工资693.44元;3、敬业达公司支付刘紫懿克扣的工资600元;4、驳回刘紫懿的其他仲裁请求。敬业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刘紫懿未在法定期限内就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现已过起诉期限。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根据天心区仲裁委查明的事实,刘紫懿入职敬业达公司工作,敬业达公司虽主张其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所依据的公司奖惩制度并无刘紫懿的签字确认,也无证据证实刘紫懿知晓该奖惩制度,故其主张天心区仲裁委裁决支付赔偿金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敬业达公司对刘紫懿罚款的600元,双方均认可系扣发的系刘紫懿2019年10月份工资,而非扣发的11月份的工资,故敬业达公司主张裁决书裁决双倍支付刘紫懿罚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敬业达公司主张刘紫懿隐瞒了其在规章制度后签字确认的证据影响了公正裁决,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敬业达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仲裁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其请求撤销本案仲裁裁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敬业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423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案字(2019)第42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敬业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玉霞
审  判  员  王红兰
审  判  员  李兴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夏欢
书记员(兼)  夏 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