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4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芙蓉区新兴石材工艺厂,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西龙苑安置房12栋103号。
负责人:***,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沿江村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审被告:**,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系***的妻子。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芙蓉区新兴石材工艺厂(经营者**轶)(以下简称新兴石材厂)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9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新兴石材工艺厂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所签合同第一条、第七条第1款明确约定新兴石材厂提供给***公司的卡拉麦里金***必须是从新疆购回的”错误。双方合同第一条并没有约定卡拉麦里金***必须从新疆购回,合同第七条是货款的结算和付款时间的约定,并不是标的质量和产地的条款。双方所签合同第五条明确了质量验收以新兴石材工艺厂提供的双方签字确认的封存样品质量一致的产品作为验收标准,新兴石材工艺厂在签订合同前提供了样品,且表明是江西的产地,***公司确认后进行了封存,但利用其优势地位没有将封样交给新兴石材工艺厂,根据《证据规则》,***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公司在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对产品质量是认可的。同时,新疆产的卡拉麦里金***价格是300元/平方米,合同约定215元/平方米,不可能是新疆产的卡拉麦里金***,当时市场江西产的卡拉麦里金***价格是105元/平方米,除掉运费、企鹅版费、损耗等,销售价格在215元/平方米是在合理区间。2、原审认定***公司工作人员和新兴石材厂对接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公司要求新兴石材厂提供的是新疆产的卡拉麦里金石材及***公司和业主单位湖南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了***公司必须使用新疆产的卡拉麦里金石材等均没有证据证实。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公司对新兴石材工艺厂的诉讼请求,支持新兴石材工艺厂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卡拉麦里金***是否必须系新疆产。对此焦点问题,二审已作了充分的阐述,说理充分,有理有据,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新兴石材厂再审中提及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只有可能是江西产而非新疆产的卡拉麦里金石材,对此新兴石材厂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关于***公司是否在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公司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的异议期为:产品签收和施工安装过程中,对于产品色差等质量问题,***公司只要发现均可提出异议,该异议期延长至产品施工安装完毕以及一年质保期期满。本案中,新兴石材厂于2016年11月23日提供了第一批***货物,***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新兴石材厂发出一份《工作联系函》,就此提出了质量异议。因此,新兴石材厂关于***公司在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沙市芙蓉区新兴石材工艺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