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8执保1291号
申请人:***,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
被申请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桐梓坡西路**长房时代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81367268X。联系电话:15672******。
法定代表人:熊周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湘0528财保1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新宁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处的工程款480602.2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新宁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处的工程款480602.2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湘0528执保1291号案件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景条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周一
书记员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