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1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97年8月23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3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3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银行、车辆、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信息等情况,后又于2020年3月27日再次发起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5日,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发出了委托调查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到被执行人湖南顺丰翔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上门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同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73667元,尚有1736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